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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华解读】公募基金销售费率改革降费约300亿元 坚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导向

新华财经北京9月8日电(记者刘玉龙)5日,中国证监会对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》进行了修订,并更名为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这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顺利进入收官阶段。业内人士分析,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平稳落地,不光是实实在在让利投资者,更是投资业态的塑造,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,并通过强化监管制度的刚性约束,促进行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。

——第三阶段基金销售费用改革将整体降费约300亿元

本次降费,将股票型基金的认购费率、申购费率上限由1. 2%、1. 5%,调降至0. 8%;将混合型基金的认购费率、申购费率上限由1. 2%、1. 5%,调降至0. 5%;将债券型基金的认购费率、申购费率上限由0. 6%、0. 8%,调降至0. 3%。将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由0. 6%/年,调降至0. 4%/年;将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由0. 4%/年,调降至0. 2%/年;将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由0. 25%,调降至0. 15%/年。

以近三年平均数据测算,第三阶段基金销售费用改革将整体降费约300亿元,降幅约为34%。叠加前两阶段,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累计每年向投资者让利超500亿元。

2023年7月,中国证监会制定印发《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》,提出按照“基金管理人-证券公司-基金销售机构”的实施路径分阶段推进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工作,逐步降低公募基金综合投资成本。

第一阶段,主要降低主动权益类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费率、托管费率,由1. 5%、0. 25%统一下调至1. 2%、0. 2%以下,每年为投资者让利约140亿元。第二阶段,主要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,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,被动股票型基金产品交易佣金费率不得超过0. 26‰,其他类型则不得超过0. 52‰,每年为投资者让利约68亿元。

——监管导向明确,聚焦个人客户服务和权益类基金发展

从政策导向看,《规定》鼓励长期持有,明确对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票型基金、混合型基金、债券型基金,不再计提销售服务费。此外,政策还坚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导向,设置差异化的尾随佣金支付比例上限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降低客户维护费占管理费的分成比例,不涉及对投资者实质让利,但对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影响较大。

一方面,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基金形成的保有量,继续维持客户维护费占管理费比例不超过50%的上限,鼓励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做好个人投资者服务,以切切实实的获得感赢得个人投资者信任。

另一方面,区分权益类基金和非权益类基金,对于向机构投资者销售权益类基金形成的保有量,继续维持客户维护费占管理费比例不超过30%的上限,对于向机构投资者销售债券型基金、货币基金形成的保有量,将客户维护费占管理费的比例上限由30%调降至15%,鼓励基金销售机构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。

——约束短期行为,引导基金销售机构由赚取“流量”收入向赚取“保有”收入转变

此次改革,监管政策优化了赎回安排,明确公募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。

业内人士分析,我国公募基金认申赎费率较高,且大部分费用归销售渠道所有,是基金销售机构长期以来“重首发,轻持营”的重要原因之一,部分机构存在诱导投资者“赎旧买新”,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。

此次修订对公募基金认(申)购费、赎回费、销售服务费等销售环节费用均进行合理调降、优化,不仅显著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,还进一步压缩了流量费收入空间,引导销售机构由赚取“流量”向赚取“保有”转变,从源头上解决“赎旧买新”等行业顽疾。

此外,监管政策还强调坚持长期投资、价值投资理念,鼓励投资者摒弃热衷炒作的“短期行为”。此次修订,通过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,简化并统一赎回费率设置,刚性提高投资者短期炒作成本;同时,通过规范优化销售服务费收取模式,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票型基金、混合型基金、债券型基金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,有效降低投资者长期投资成本。双措并举,引导投资者积极践行长期投资、价值投资理念。

 

编辑:穆皓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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